发布日期:2015-11-19
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5〕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643号)精神,做好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利用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市从事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一)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能力达1200吨/日以上,主要生产设备应当布置在室内。
(二)配备满足处置能力的废弃混凝土破碎、筛分等设备,进出物料的计量装置和满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的试验室。应当采用2道及以上的多级破碎工艺,筛分设备满足不同产品的生产和质量要求;生产线上应有必要的清除废铁及其它杂物的有效装置;试验室应具备再生建材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
(三)处置场地条件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对主要扬尘点和噪声污染源,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粉尘排放和噪声污染达到标准要求;厂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 (四)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有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专用场地和设备。
(五)生产的再生建材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六)入场建筑废弃物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处置。
三、申报时间
首批集中申报时间,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以后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当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申请。
市市场管理总站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证明资料的种类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上述技术规范要求的申报企业,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本市利用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提交资料
(一)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企业总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境检测合格报告;
(六)2名再生建材产品检验人员岗位证书;
(七)有效期内所有再生建材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八)近期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利用报表。
六、行业自律
利用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生产工艺,强化环境保护,保证再生建材产品质量;应当严格履行处置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清运建设工程排放的废弃混凝土;应当积极研究开发再生建材新产品,按时报送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利用统计信息,切实做好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工作。
七、监督管理
市市场管理总站将对利用企业进行动态检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准予其继续从事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工作;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清出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动态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5年11月10日